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办法
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省广大土木建筑行业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土木建筑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表彰和鼓励为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与个人,设立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科学技术奖。
第二条 为保证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广东省科学技术评审办法》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结合土木建筑领域科学技术的特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三条 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原则是:鼓励科技创新、推动科技进步、促进行业发展,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四条 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科学技术奖是由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简称学会)和省内土木建筑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设计、施工、科研单位共同设立,经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审核批准,由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承办,面向全省土木建筑领域的科学技术奖项。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对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管理,设立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 学会科学技术奖分以下几个环节和流程:单位申报→形式审查→评审委员会评审→一等奖候选项目答辩→奖励委员会审定→公示→授奖。
第七条 奖励委员会由支持单位代表、土木建筑领域资深专家及有关人员等组成。奖励委员会11~21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由企事业、科研单位、高校等机构的业内知名专家和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15~30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会委员每年更新调整不低于20%。
第三章 奖项设置和等级
第九条 申报学会科学技术奖项目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技术(或方法)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含发明专利)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四、在科学技术标准、知识产权取得特别显著效益的工作成果。
第十条 学会科技奖分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共分四个等级。
一、申报一等奖项目须经科技成果鉴定,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水
平;
二、申报二等奖项目须经科技成果鉴定达到国内先进及以上水平或具有发明专利;
三、在当年詹天佑故乡杯奖获选项目中择优选取三项入选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但不占用一等奖的双控指标。
四、经评审委员会评选出的一等奖候选项目,在行业技术进步中
起到重大推动作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项目影响大,经评审委员会评议提名,报奖励委员会批准,可授予特等奖。
第四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十一条 奖励范围为土木工程领域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研制、检测监测试验、技术标准编制、IT技术等方面的科技成果,其他专业项目或学会专家库专家难以评价其成果创新性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申报学会科学技术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个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1、完成单位应当是学会单位会员(境外单位、土木建筑行业以外的单位、国家标准的省外参编单位可例外);主要完成人应当是学会个人会员(个别完成人因特殊原因可例外)。
2、主要完成单位应当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和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重要的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关键的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
3、主要完成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在项目总体技术方案的设计中做出重要贡献
——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解决过程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
第五章 申报和形式审查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必须是项目的第一或第二完成单位,且必须是学会会员单位。每年申报一等奖项目,会员单位限1项,理事单位限2项,常务理事单位暂不限制数量。
第十四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与其他完成单位就申报内容协商一致后,共同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提供的表格和证明材料(附件)应当完整,并说明项目的主要创新点、社会与经济效益分析、第三方评价意见、学术及专利技术等情况。申报材料应参考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规定。
第十六条 申报项目必须无知识产权争议。作为支撑证明材料引用的知识产权类材料,若其所有者与项目完成单位和个人不完全一致,应有其同意被引用、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有争议的项目需于申报前得到妥善解决。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应坚持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原则,资料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应对申报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审查,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明确申报等级,并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数量或名额,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拟申报的相应等级进行推荐,同一年度同一完成人排名前三的项目申报一等奖不能超过2项。
第十九条 学会秘书处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视形式审查不通过:
1、已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
2、不符合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范围和条件的;
3、项目未通过验收(评估)或验收(评估)不满一年(软件类六个月)的;
4、成果未实施或实施效果难以评价的项目;
5、项目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6、知识产权有争议,未协商一致的;
7、前三名完成单位和完成人与成果鉴定证书应一致(有弃权声明的除外),第四名及以后不一致应由申报单位提供说明并加盖公章;
8、申报书及其附件材料不齐全或未按要求填写的。
第二十条 学会秘书处负责对形式审查通过项目在学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六章 评审标准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会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设立一、二、三等奖共三个等级,对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每年获奖项目数量为:一等奖授奖项目不超过申报项目总数的15%,且原则上不超过50项,一、二等奖授奖项目不超过40%,且不超过200项,一、二、三等奖授奖项目不超过80%,且不超过500项。(如果获奖项目第50个项目、第200个项目、第500个项目出现多个同等票数时,则一同计入相应等级候选项目)。
第二十二条 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 所有申报项目按专业分配给评委进行初评,每个项目由一个主审、两个副审共三名专家进行初评。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采取会议评审的方式,初评专家对项目主要创新点和初评情况进行介绍,评价项目是否符合形式审查要求并建议项目拟获奖等级,通过无记名投票产生评审结果。一、二等奖项目需获得三分之二及以上评委同意,三等奖项目需获得超过一半评委同意。
第二十五条 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且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的表决结果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奖励委员会审定的授奖项目,通过学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
第二十七条 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有利益关系的评委不参与该项目的初评。
第二十八条 奖励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七章 异议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提出异议,说明原因,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申报书填写内容不实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完成人、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异议范围。
第三十一条 实质性异议,由广东土木建筑学会负责协调解决,必要时组织评审委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非实质性异议由申报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第三十二条 授奖项目如有剽窃、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在媒体上公布撤消其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并视情节取消其一定时期内单位和个人申报获奖项目的资格。
第八章 授奖
第三十三条 获奖项目奖励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名额为:
一等奖项目,完成单位不超过10个,完成人不超过15人。
二等奖项目,完成单位不超过8个,完成人不超过10人。
三等奖项目,完成单位不超过3个,完成人不超过5人。
第三十四条 在学会举办的重要学术会议或理事会议上举行颁奖仪式,向获奖项目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奖励证书。在学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公布获奖名单,每届获奖项目名单在《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年鉴》编辑出版。
第九章 提名广东省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五条 获得特等奖和一等奖的项目,完成单位可向学会提出申请,提名申报广东省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六条 学会组织专家对提名项目进行评审,与会专家过半数同意,可提名申报广东省科学技术奖。
第十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评审专家和学会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专家名单和评审过程信息,不得将项目信息用于商业目的。
第三十八条 专家和学会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坚持廉洁自律,严禁私下以任何名目或形式接受或谋取任何私利(宴请、礼物、佣金或有价值的报酬等),杜绝影响评审工作专业性、公正性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需签署保密和廉洁自律协议。
第四十条 学会秘书处应加强评审资料的档案管理,建立专项档案目录和年度目录清单,以电子档案资料为主,纸质申报资料存档留存期为3年。
第四十一条 学会科学技术奖接受广东省科技厅的管理,接受住房城乡建设厅的指导,每年评审工作完成后,按广东省科技厅的要求按时提交年度评审工作报告。
第四十二条 学会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和异议处理中存在的问题,都可向奖励委员会或省住建厅、省科技厅等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修订后的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办法经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七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23年开始实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负责解释。
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
2022年1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