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秘书处 张美薇
第三届《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章程》于1997年9月经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执行至今已有六年多。换届之前,学会秘书处严格根据中国民政部的“社团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对原章程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新章程按照示范本的要求分类,共有八个章节(四十八条):
(一)总则、(二)业务范围、(三)会员、(四)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及罢免、(五)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六)章程的修改程序、(七)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八)附则。
现将修改情况按章节顺序作简单扼要的说明:
第一章:总则
原章程没有英文名称、学会地址及主管部门,新章程予以补充。
第二章:业务范围
增加了“业务范围” 作为新章程的第二章内容;原章程关于“会员的规定”改到第三章。
第三章:会员
(一)取消了原章程第五条第三款“通讯会员”的内容: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并对我国友好,愿意与我学会联系交往合作的外籍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可申请为“通讯会员”。
(二)“团体会员”按规定改称“单位会员”;
(三)原章程对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单位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分别阐述,新章程不再分开,统一为“会员的权利”和“会员的义务”。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本章节参照全国统一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较多的补充。进一步明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职能、会议间隔、表决生效方式;对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的条件以及其职权范围、期限、审批程序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例如:
(一)新章程增加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五条明确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规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新章程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在原章程的基础上共增加了六条:
1、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2、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3、审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选;
4、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5、审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学会活动计划;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我们在参照范本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特点联系实际情况在本章的第二十七条里增补了一项内容:本会理事长原则上应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由理事长提名常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并经理事会通过后可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原章程在本章节里只对学会经费来源及财务制度作了简要的说明而新章程用了较大的篇幅强调学会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的原则(关于技术咨询的收入分配原则理事会将作出详细规定)。此外,还对会员收费作出明确规定:
1、个人会员:每人每年30元(理事和常务理事的收费标准理事会另作决定);
2、单位会员:每年3000元。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和第八章《附则》是原章程没有的,现完全按照“示范文本”所列条例写入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