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
学 会 章 程 |
| 第一章总则 |
| 第一条 名称: |
中文名称: 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
英文名称:THE CIVIL ENGINEERING AND ARCHITECTURAL
SOCIETY OF GUANG DONG |
| 第二条 性质: |
| 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1987年,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由原广东省土木工程学会与广东省建筑学会合并而成,是广东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工作者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术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
| 第三条 宗旨: |
|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土木建筑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土木建筑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土木建筑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相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我省经济建设作出贡献。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维护会员和科技人员的正当权益。 |
| 第四条 主管部门: |
| 本会的社团管理部门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行业主管部门是广东省建设厅;挂靠单位是广东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本会接受上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
| 第五条 本会住所: |
| 广东省广州市流花路中展里68号流花大楼9楼904-907房 |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
| 第六条 本会从事与土木建筑有关的业务如下: |
| 学术交流:积极组织召开全省学术交流会议,举办科技展览,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研讨,推广和普及新技术、新产品、新信息。 |
| 技术咨询:对本省土木建筑技术中的问题进行咨询服务;接受政府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的科技项目论证,成果鉴定,提供技术服务;接受科技项目的评估、评审;接受技术标准的编审等任务。 |
| 技术培训:大力普及土木建筑科学技术知识,积极传播土木建筑科学思想和方法,开展继续教育,推动知识更新,举办各种技术培训班。 |
| 出版刊物:编辑、出版学术刊物。 |
| 兴办科技实体: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精神,依法登记成立经济实体。 |
| 第三章 会员 |
|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 |
|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名誉会员。 |
|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一)个人会员
1、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具有建筑师、工程师、助理研究员、讲师等中级以上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
3、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并工作三年以上;非高等学校毕业,从事土木工程工作十年以上,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
4、定居国外及港澳地区,符合上述会员条件的中国藉或外藉华裔的土木建筑科技人员。
(二)单位会员
1、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与本会行业范围有关,并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
(三)名誉会员
曾担任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的学会领导人在任期届满后,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授予名誉理事长称号;曾担任本会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的学会领导人在任期届满后,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授予名誉理事称号。对在本学会中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学会工作的著名学者,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请为学会顾问。
|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审查批准;
(三)缴交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统一发会员证。 |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受本会《会员优惠制度》内容;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拥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
第十三条 会员违纪处理: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除名。
|
|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审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新一届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或其它重大事宜。 |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审定设立办事机构(秘书处)、分支机构(如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
(七)审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学会活动计划;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绩,学风正派并热心参加本会工作的土木工程科技人员,以及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管理人员。理事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至十项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土木建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原则上应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由理事长提名常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并经理事会通过后可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
第三十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并报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备案后,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其名称统一为: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专业委员会。不另定章程,非独立核算。
|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拨款;
(二)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赞助或捐赠;
(三) 会员会费;
(四)利息;
(五)举办各种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个人会员:每人每年30元。
单位会员:每年3000元。
|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体制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广东省民政厅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财务审计。
|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生效。
|
|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
|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广东省民政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
| 第八章 附 则 |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2004年6月24日第四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